聲明、保障資料及私隱政策
 
 
閣下使用本網站即表示同意當中所列出之責任及政策聲明。
聲明
安信信貸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下稱“本集團”) 祇將此等產品及服務提供予當時在法律上合法容許的地區。本集團不擬將資料提供予置身或居住於該等在法律上限制本集團發放此等資料之地區人士使用。瀏覽本網站之人士,必須自行了解及遵守有關限制。

本集團可酌情決定隨時將本網站內提供之任何資料、產品及服務予以撤回或修改而毋須事先通知。

閣下須負責防止、保障及確保閣下之電腦系統及本網站不受病毒入侵。

本集團並不對任何經由本網站傳送之電子郵件訊息的安全性作出保證。任何經由本網站傳送或接收的訊息如有任何延誤、減失、變更、改動或訛誤,有關風險概由閣下負責。

本網站記載的資料僅供參考之用。本集團對此等資料之提供已力求準確﹑完整和及時。倘資料有誤或欠全,本集團恕不承擔任何責任。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知
a. 資料當事人資料當事人或須不時就下列事宜向安信提供有關資料:
  I.    
    i. 開立或運作戶口;
    ii. 建立或維持信貸融通;及/或
    iii. 建立或運作或提供由安信或透過安信供應的產品或服務(可能包括信貸、信用卡、金融及保險以及與該等產品及服務相關的產品及服務);
(統稱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及/或
  ii.   安信接受的物資及服務。
b. 若未能向安信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安信無法建立、維持或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
c. 資料當事人於安信日常業務過程中與或透過安信進行交易時,安信亦會收集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例如當資料當事人簽發支票或存款或透過信用卡進行交易時。
d.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能用於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用途:
 
i. 處理資料當事人建立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的申請(包括評估資料當事人申請的成功機會及/或適合性);
ii. 運作、維持及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
iii. 資料當事人進行信貸調查(無論是就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申請,抑或是定期或特別檢討期間);
iv. 建立及維持安信的信貸評分模式;
v. 保存資料當事人的信貸記錄,以供目前及今後參考;
vi.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貸調查及追討債務;
vii. 確保資料當事人維持可靠信用;
viii. 設計資料當事人使用的信貸、信用卡、金融及保險或有關產品;
ix. 推廣(安信可能會或不會就其獲得報酬的)以下任何一或多項服務及/或產品:
  •   信貸、信用卡、金融、保險以及有關服務及產品;
  •   獎賞、獎勵或優惠計劃及有關服務及產品;及 
  •   品牌合作夥伴提供的服務及產品。
 

上述服務及產品的提供者及推廣者可為:安信及/或第三方信用卡公司、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獎賞、獎勵及優惠計劃及/或有關服務及/或產品供應商;及/或品牌合作夥伴

x. 確定欠負資料當事人或其所欠的負債款額;
xi. 執行資料當事人所負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及就其義務提供扺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xii. 根據對安信有約束力或適用於安信之任何法例或規例的規定,或根據並為施行由規管安信之監管機構或其他主管當局發佈或作出的任何指引、指令、規則、守則、通函或其他類似文件,履行披露義務或遵從披露規定;
xiii. 供安信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及/或資產的實際或潛在承讓人,或安信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衡量有關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所涉交易,及/或
xiv. 與上述用途有關的任何其他用途。
e. 安信會對其持有的資料當事人資料予以保密,但可就(d)段列出的用途把該等資料提供、移轉或披露給(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下述任何一方或多方:
 
i. 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的建立、運作、維持或提供而向安信提供行政、電訊、電腦、支付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ii. 對安信有保密責任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已承諾對資料予以保密的任何實體;
iii.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如有違約事件)收數公司;
iv. 根據對安信有約束力或適用於安信之任何法例或規例的規定,或根據並為施行由規管安信之監管機構或其他主管當局發佈或作出的任何指引、指令、規則、守則、通函或其他類似文件,安信有責任或必須對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或實體;
v. 資料當事人已有或擬有業務往來的任何金融機構及商業收購公司;
vi. 安信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及/或資產的任何實際或潛在承讓人,或安信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vii. 提供或擬定提供擔保或第三方抵押,從而擔保或抵押資料當事人之義務的任何方,及/或
viii. 安信就(d)(ix)段列出的用途而僱用的任何人士或實體。
f. 根據條例之條款及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資料當事人均有權:
 
i. 查悉安信是否持有及/或能夠查閱其資料;
ii. 要求安信改正任何與其有關的不正確資料;
iii. 查悉安信對於資料的政策及程序並獲悉安信所持及/或他/她能夠查閱之個人資料的種類;
iv. 要求獲告知一般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披露哪些資料,以及要求獲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要求,及
v. 對於安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個人信貸資料,於悉數清償欠款而終止戶口時,指示安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要求從資料庫刪除有關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終止戶口後5年內提出,而該戶口在緊接終止之前5年內,並無拖欠還款超過60天的記錄。假如該戶口有拖欠還款超過60天的記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以保留有關記錄,直至欠款悉數清償之日起計滿5年為止,或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獲通知解除破產令生效日期起計滿5年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g. 安信可為檢討下列任何事宜的目的,而不時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持的資料當事人個人及戶口資料或記錄,而該等事宜涉及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或該資料當事人擔保其義務之第三方的現有信貸融通:
 
  • 增加信用額;
  • 縮減信貸(包括取消信貸或減低信用額);及
  • 資料當事人或該第三方展開或實行債務安排計劃。
    h. 安信可能經已獲得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在考慮到任何信貸應用的情況下而作出的資料當事人信貸報告。如資料當事人希望查閱該信貸報告,安信將會告知相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詳細聯絡方式。
    i. 安信或前文(e)條所指從安信取得有關資料的任何人士可在或可向其認為合適的國家處理、保存及轉移或披露資料當事人的資料。有關資料亦可根據該國當地的慣例和法例、規則和規例(包括任何政府措施和指令)而處理、保存、轉移或披露
    j.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安信所持資料、索取安信資料政策及常規的資料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障主任
    安信信貸有限公司
    香港灣仔郵政信箱23207號
    電話: 2163-0201 傳真:2134-3377
    k. 根據條例之條款,安信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要求而收取合理的費用。
    l. 本通知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根據條例所享的權利。

    在本通知中,除非與上下文不符或另有其他規定,否則斜體字須具有如下含義: 戶口,指就安信可能不時提供予資料當事人的各項信貸融通、服務或產品,而不時開立及/或維持的戶口。
    品牌合作夥伴,指安信的業務合作夥伴,而其名稱會在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中提及(視情況而定)。
    資料當事人包括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的申請人、客戶、抵押提供者、審查人、企業職員及經理、供應商、代理人、承辦商、服務供應商及其他合約對手方以及與或透過安信進行交易的任何第三方。
    披露,就個人資料而言,包括披露由該等資料推斷出的資訊。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補充通知
    - 適用於按揭
    本補充通知適用於安信信貸有限公司("安信")在2011年4月1日或以後收到的按揭申請。本補充通知的條文跟現有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知的條文如有任何歧異,就按揭申請及按揭而言,應以本補充通知的條文為準。

    安信不時就按揭收集或持有的所有資料當中,安信會向信貸資料機構提供下述關於客戶的資料(包括其可能不時更新的任何資料):
    a. 全名;
    b. 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
    c. 香港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d. 出生日期;
    e. 地址;
    f.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號碼;
    g.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
    h.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狀況(如:生效、已結束、已撇賬);及
    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機構會使用上述由安信提供的資料統計客戶(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份)不時持有按揭的宗數,於信貸資料庫內讓信貸提供者共用。

    根據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客戶享有指示安信要求信貸資料機構自其資料庫中刪除與已結束賬戶有關的任何賬戶資料的權利會由2011年4月1日起伸延至涉及按揭的個人信貸。

    (本通知書的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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