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 |
處理資料當事人建立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的申請(包括評估資料當事人申請的成功機會及/或適合性); |
| ii. |
運作、維持及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 |
| iii. |
對資料當事人進行信貸調查(無論是就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申請,抑或是定期或特別檢討期間); |
| iv. |
建立及維持安信的信貸評分模式; |
| v. |
保存資料當事人的信貸記錄,以供目前及今後參考; |
| vi. |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貸調查及追討債務; |
| vii. |
確保資料當事人維持可靠信用; |
| viii. |
設計資料當事人使用的信貸、信用卡、金融及保險或有關產品; |
| ix. |
推廣(安信可能會或不會就其獲得報酬的)以下任何一或多項服務及/或產品: |
| |
• 信貸、信用卡、金融、保險以及有關服務及產品; |
| |
• 獎賞、獎勵或優惠計劃及有關服務及產品;及 |
| |
• 品牌合作夥伴提供的服務及產品。 |
| |
上述服務及產品的提供者及推廣者可為:安信及/或第三方信用卡公司、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獎賞、獎勵及優惠計劃及/或有關服務及/或產品供應商;及/或品牌合作夥伴。 |
| x. |
確定欠負資料當事人或其所欠的負債款額; |
| xi. |
執行資料當事人所負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及就其義務提供扺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
| xii. |
根據對安信有約束力或適用於安信之任何法例或規例的規定,或根據並為施行由規管安信之監管機構或其他主管當局發佈或作出的任何指引、指令、規則、守則、通函或其他類似文件,履行披露義務或遵從披露規定; |
| xiii. |
供安信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及/或資產的實際或潛在承讓人,或安信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衡量有關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所涉交易,及/或 |
| xiv. |
與上述用途有關的任何其他用途。 |